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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一扒网吧经营哪些行为不合法

来源:小唐时间:2017-09-13 17:59

  大家有关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吗?其中的三条规定值得大家关注一下,扒一扒网吧经营哪些行为不合法,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不但未摆放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识牌,且允许未成年人上网。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项中所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这其中包括哪些呢?
  1、用家人或朋友的身份证登记上网的;
  2、朋友帮忙登记后已离开的;
  3、冒用他人身份证让其上网的;
  
  4、利用管理员身份在系统中解锁电脑让其上网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一项明确规定网吧内要悬挂禁止吸烟标示,且不准在网吧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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