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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网络安全管理的处罚依据

来源:小娟时间:2017-08-25 18:14

  近年来,网吧网络遭受病毒侵害的案例数见不鲜,维护网吧网络安全成为了网吧网络管理员的重中之重,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也承担起了网吧安全管理的职责。以下是对于网吧网络安全管理的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目前省核发的批准文件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软件安装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只有了解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网吧管理条例,才能明确自己的管理方式,为网吧打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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